新加坡外表狀似一個民主國家,實際上卻存在許多與西方社會自由主義思想衝突的法治觀念,有「最不民主的先進國家」之稱。新加坡的鞭刑承襲英國,是少數保留鞭刑的先進國家;到新加坡旅遊除了要小心不要觸法遭鞭刑外,別忘了連「口香糖」都不能攜帶……


 


 


新加坡乃繼承英國的法律體制,其鞭刑制度亦源於英國。關於鞭刑處罰,新加坡刑事訴訟法(Criminal Procedure Code )第231條規定,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;第229條規定,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二十四鞭;青少年犯(七歲以上,未滿十六歲)則最多以十鞭為限;新加坡對於兒童,都可施以鞭刑,更是西方社會所不可容忍者。


 


此外,對於刑鞭的尺寸,法律也有特別規定。成年犯的刑鞭,橫寬不能逾1.27公分 ,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。



 


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,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,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,待傷勢復元後──至少三個月,才繼續執行。並且行刑前須經醫生做健康檢查,行刑過程倘犯人不能承受時,也會中止鞭刑。同時,如果醫生認定犯人的身體再也無法承受鞭刑時,可以聲請法院免除鞭刑,但法院得易以徒刑,最高不能超過十二個月。


 


這些制度乍看之下,這是一個符合人道精神的刑罰,但是在犯罪心理學上,無疑是一個高招,它暴露出鞭刑的可怕:分期執行鞭刑,每次療傷三個月,期間犯人只能臥睡,所以整體行刑的時間甚長,同時,鞭刑後的疤痕,將終生留在身上,形成一個永遠無法抹滅的烙印。因此,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,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。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,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。


 


李光耀在1966年公布「破壞法」後,便將鞭刑超越刑事制裁手段的角色,進一步作為維持社會治安的工具。按理說,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、標語或噴漆,既不會妨害公共衛生、秩序,也不是暴力犯罪,一般國家多半處以罰金了事,但李光耀的「破壞法」卻對這種行為施以三至八鞭的鞭刑,這種嚴厲的處罰,為世界各民主國家所罕見。


 


新加坡的鞭刑,之所以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,主因是在1994年發生了一件麥可‧費事件(Micheal Fay)事件(一位美國青少年在新加坡塗鴉,新加坡依法要對他施以鞭刑,造成美國群情譁然,連美國總統都出面求情,甚至引發美國與新加坡兩國之間的衝突),才將世人對新加坡的印象,由外表花木扶疏、秩序井然的現象,轉變到認知新加坡之所以達到此外觀,卻是採行了極為嚴苛的鞭刑手段。所以,身為美國人的麥可‧費事件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佳示範。


 


李光耀為何在1966年要通過破壞法?是否單純只是要保持市容的整潔?還是有控制人們言論自由及打擊政治異己的作用?依李光耀在1967318日 在新加坡律師公會晚宴上所提出的:「革新法律肅清貪污」的演講中,李光耀曾提及前一年通過本法的一段緣由,李光耀透露他本人和律政部長與總檢察署進行討論草擬條文,但檢察署的法律專家認為對於塗鴉犯施以鞭刑,是違反了刑法學的優良傳統,而拒絕草擬。


 


李光耀堅持立法,是出於幾個構想:


 


第一,塗鴉犯出沒不定,警察必須耗費甚大的精力,方能逮捕一人,如處以輕刑,並無嚇阻力。


 


第二,塗鴉可能會宣揚反政府的文字,而只懂英文的法官不會瞭解其煽動文字會帶給社會多大衝擊,因此,宜施以重刑。就此而言,破壞法就不只是僅有維持優美市容的行政罰意義。


 


第三,李光耀認為檢察署法律專家所代表的「法律良知」是僅對自己負責的良知,而忽視了這些破壞犯可能對社會所造成的侵犯,所以欠缺了對社會的良知。這也是李光耀對於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的排斥。


 


1966年可說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擴張期,新加坡實施了破壞法後雷厲風行,新加坡果然是面目一新,西方大城市、地下鐵、車站與車廂外醜陋的塗鴉現象,完全在新加坡絕跡,新加坡獲得了東南亞花園的美譽,1994529日 ,新加坡英文海峽時報刊載的民調顯示:贊成塗鴉破壞者,應處鞭刑的比例,為79%,可見得民意支持之高。


 


對於本案(麥可‧費)在美國引起沸沸騰騰,且幾乎一面倒的支持麥可‧費,但在英國及加拿大的反應,則完全不同。英國的一家電視台,曾對本案報導後,以「英國是否應重新恢復鞭刑制度」為題,歡迎觀眾Call in,結果在節目終了時,共有4,600通來電,贊成比例為97%;加拿大多倫多(Star TV)也在426日 作了民調,1,902通來電中,認為新加坡鞭刑不算嚴苛者,占81%。


 


除了破壞法運用鞭刑,帶來市容的整潔,以及人民財產安全的獲得保障外,新加坡在1985年通過「攜械犯罪法」(Arms Offemces Bill of 1985),對於持有槍械而犯罪者,一律處以鞭刑。依數據統計,在本法通過前八個月,每個月平均發生接近二十件的攜械搶劫案件,但實施該法後,三個月內才有十四個案件發生,平均每月不到五件,可見得本法的功效。


 


新加坡對於鞭刑的實效,頗具信心,故在1989年修正移民法,對於逾期居留的外勞處以鞭刑。這個立法更引起國內及鄰國(馬來西亞、印尼)極大批評。因為在新加坡就業的人口約有八十萬人,占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,但本法主要是防止偷渡客,且來自貧窮的印尼及馬來西亞。這些非法移民,總計約有一萬名左右,都是擔任粗賤的工作,薪資微薄,往往還需寄錢回老家養活家人。


 


這些非法入境者本身屬於令人同情的弱勢族群,且其違法毫無任何暴力色彩,官方之所以要以鞭刑處罰,主要目的是讓這些犯人遭受痛苦的鞭刑,因為當時不少偷渡客願意坐牢(因為有免費的三餐提供),且遣返回國後幾乎又立刻會偷渡回新加坡,所以才採行鞭刑,果然成果卓著。


 


新加坡這種對鄰國窮苦人民採行這種苛刑,不會被絕大多數是信奉佛教,且較有慈悲心的華裔人民所接受。同樣的在1994529日 ,海峽時報所做的民調顯示:贊成對偷渡客採鞭刑者,是所有贊成處鞭刑罪別比例最低的,僅有34%,比較起贊成對強暴案處鞭刑的99%、搶劫的82.%及塗鴉的79%,民眾贊成的比例簡直判若雲泥。


 


這也是李光耀式的立法模式:立法目的不必然反應出民眾的感覺!當然本法通過後,造成新加坡與鄰國(特別是印尼)的嫌隙,不過李光耀本人應該不會在乎這樣的嫌隙......因為他可是李光耀......


 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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